公开指南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无锡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新区管委会网站 (www.wnd.gov.cn)“政务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管委会信息:
(1)管委会概况
(2)管委会文件
(3)办公室文件
(4)重点工作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人事任免
(7)应急管理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宜公开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